国务院办公厅-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国家政策

来源: | 来源:xy0797 | 时间:2019-07-17 | 2922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务院办公厅-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2019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9〕35号),提出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指导意见
    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权责清单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完成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工作,大力开展消费投诉公示,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以上摘自《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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