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 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国家政策

来源: | 来源:xy0797 | 时间:2019-07-17 | 7010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充分体现以“互联网+”为特征的大数据监管机制。

“互联网+”是实现信用监管高效化、智能化、泛在化的重要载体。

《意见》提出在数据有效整合、信用风险预警和公正信用监管等方面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支撑作用。

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

鼓励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


六、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更加注重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的监管机制。

“监管不能任性”是信用监管的基本原则,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意见》的重要内容。

《意见》要求要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为非主观故意和轻微或一般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提供信用修复渠道。

在失信主体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在接受诚信教育、主动做出守信承诺、按规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的前提下,依法依规退出“黑名单”并相应解除失信联合惩戒,依法依规缩短或结束信用信息公示,依法依规规范保存信用记录。

但对于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极其严重的失信行为,要依法依规长期保留信用记录,长期实施严格的信用监管,在一定期限甚至永久逐出市场。

对有误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


七、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监管机制。

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是信用监管的突出特征。

只有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监管,才能确保行政行为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各领域各地方已开展的信用监管为信用立法奠定了实践基础,也对信用立法提出了迫切要求。

新颁布或修订的《公务员法》《个人所得税法》《疫苗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中均明确了信用有关条款。

陕西、湖北、上海、河北、浙江等5个省(市)先后出台了专门的地方性信用法规;广东、贵州、山东、河南、重庆、甘肃正在推动信用立法工作。

《意见》明确要求推动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加快研究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等法规。

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及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将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进一步夯实信用监管的法治基础。


    以上摘自《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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