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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机构存在风险-应当向其发送风险提示函​|政策

来源:www.jjqyw.cn | 来源:银发[2015]336号 | 时间:2019-07-27 | 427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征信机构存在风险-应当向其发送风险提示函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监管指引》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认为征信机构存在风险的,应当向其发送风险提示函,要求其限期整改;符合《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征信机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相关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监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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