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来源: | 来源:商务部 | 时间:2019-08-04 | 2991 次浏览 | 分享到: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二〇一八年第 8 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务部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由商务部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条  商务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商务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商务部所属机构(包括内设机构、各特派员办事处、直属事业单位等)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商务部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商务部对行政处罚实行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分离的制度。

第七条  商务部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作为商务部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通过召开审理会的方式审理行政处罚案件。

商务部法制机构是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安排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审理会,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承担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商务部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机关是案件所涉及的业务部门。必要时,该业务部门可以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调查案件。

第九条  商务部有关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时,应及时展开调查工作。

第十条  调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相关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调查机关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证据目录,连同证据材料一并移交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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