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企业(信用营销)服务对象为绿盾全国企业征信系统“立信单位”。第二条 企业(信用营销)推介服务内容,包括:企业推介、人物推介、产品推介等。第三条 企业(信用营销)推介服务工作人员,应该满足该岗位的要求。
第四条 企业(信用营销)推介服务目的,让守信企业获得更多的商业交易机会和较高的市场成交率。
未完(待修正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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