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赣州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项目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其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评估和运用活动。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通常视为一个物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项目中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职责分工]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信息汇总、发布等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平台,建立信用信息激励惩戒机制;负责制定《赣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标准》,并适时调整补充。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及辖区内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认定、记分、信用监管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非本地注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认定、信用监管、日常管理及报送等工作。
赣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助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负责制定并发布《赣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形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条[管理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联动机制]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管、物价、工商、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六条[征集原则] 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形成反映企业经营和项目负责人管理情况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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