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赣州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项目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其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评估和运用活动。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通常视为一个物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项目中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职责分工]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信息汇总、发布等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平台,建立信用信息激励惩戒机制;负责制定《赣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标准》,并适时调整补充。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及辖区内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认定、记分、信用监管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非本地注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认定、信用监管、日常管理及报送等工作。
赣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助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负责制定并发布《赣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形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条[管理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联动机制]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管、物价、工商、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六条[征集原则] 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形成反映企业经营和项目负责人管理情况的活动。
信用信息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信息内容]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八条 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和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组成。内容包括:
(一)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类型、地址、法人及有效通讯方式、注册资本、成立日期、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等)、物业项目基本情况(管理项目的名称、地址、类型、面积、合同期限等)、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等。
(二)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身份证明及有效通讯方式、学历及专业技术职称、从业履历等情况。
第九条 守信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获得县(市、区)级及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以上物业管理协会的表彰奖励情况;
(二)物业服务企业所服务项目年度业主满意度达80%以上的;
(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记录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失信信息主要包括: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
(二)被县(市、区)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被书面要求限期整改且未整改到位的信息;
(三)被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公众和媒体通报、批评、投诉且查证属实的信息;
(四)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按照行业自律办法给予处理的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征集途径] 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
物业服务企业完成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电子文档填报的同时,应向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纸质文档,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 守信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
(一)申报第九条第二款信息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服务对象出具的年度服务评价意见书和业主满意度测评情况资料等。物业服务企业在12月15日前终止服务退出项目的,应于退出项目1个月内提交相关资料。
(二)申报第九条除第二款其他信息的,应在信息生效3个月内,向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守信信息申报表、相关职能部门表彰决定文书,或经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查证属实的材料以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第十三条 失信信息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范围征集。
失信信息征集途径主要包括: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及考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检查、考核、协调情况;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有效投诉及反映;新闻媒体曝光;相关职能部门检查通报及处罚信息;物业管理协会组织的自律信息;其他。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物业管理协会等应在失信信息产生后,15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失信信息提报表和相关查证材料。对于非本地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产生的失信信息,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抄报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信息的变更]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对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 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包括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公示和查询等。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公示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基本信息中的信息,公示期限至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执业终止为止;守信信息中的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但有有效期限的除外;失信信息中的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对信访、投诉及时处理回复,对违法违规或不诚信、不规范行为及时纠正、整改的,可以不向社会公示或停止公示。对信访、投诉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或回复质量较低的,可以延长对社会公示时间。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政务网“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信息,或者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通过统一发布平台查询信用信息。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信息异议处理] 被征信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及其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错误时,均可以向信息征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信息征集单位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核查和反馈。经核查,异议信息属信用信息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予以更正;属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自行申报企业引起的,应当立即通知相关提供人核查并做出解答。
信息征集单位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出具撤销信用信息征集的书面决定,并报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异议申请人书面出具异议认定决定。
异议申请人对信息征集单位出具的异议认定有异议的,可在7日内向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复核。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由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告知申请人和信息征集单位,其中异议复核申请审查属实的,由信息征集单位进行变更。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监管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实行信用记分制度。
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查询信用记分情况,并予以改进。
第二十条[信用记分]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分基础分值分别为100分,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失信行为按照记分标准相应在基础分值上给予减分,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年度信用信息排名按照基础分值减失信扣分得出的分值进行排序。
守信行为记分与失信的记分不能相互抵消。守信记分只作为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行业内评先评优的依据,以及在最终年度记分分值相同的情况下,守信记分高的排序为前。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记分。原分值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信用信息档案中。
新申报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记分周期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本年度12月31日。记分周期不足6个月的,其本年度记分信息滚入下个记分周期。
无承接项目的企业不参与年度信用排名,不参与行业内评先评优。
第二十一条[信用记分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按照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且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可考虑不予减分。同一情形受奖励或处罚的,加减分不累计,以最高分计算。
第二十二条 [信用记分处理] 依据信用记分情况,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并在信用信息发布平台上予以公示。
(一)企业减分达到10分时,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告知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该企业出具诚信证明,该企业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
(二)企业减分达到15分时,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予开具诚信证明,至下个记分周期结束前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
(三)企业减分达到20分时,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至下个记分周期结束前,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不予开具诚信证明,不得参加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考评,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 依据信用记分情况,对项目负责人分别进行如下处理,并在信用信息发布平台上予以公示。
(一)项目负责人减分达到5分时,由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项目负责人;
(二)项目负责人减分达到10分时,由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记入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档案。
(三)项目负责人减分达到15分时,由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企业撤换该项目负责人,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在信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上进行公示,并减企业5分。
第二十四条[信息汇总] 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汇总本地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记分情况,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记分结果报送至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由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结合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报送情况,进行最终记分及排名,并通过赣州市房管局政务网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信用等级评定] 赣州市物业管理协会根据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的年度最终信用记分结果,评定出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每年1月31日前在赣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对连续两年以上达到最高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由赣州市物业管理协会授牌表彰。
第二十六条[信用差异化监管] 年度信用等级评为最高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下个记分周期内给予激励:
(一)可减少日常检查工作的频率;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时,可以适用书面审查;
(二)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三)参加物业项目招投标活动时,资信标部分得分予以加分(加分值参照记分标准);
(四)其他鼓励。
第二十七条[黑名单制度] 建立黑名单制度。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连续两年信用记分为70分(含70分)以下的,列入失信黑名单。黑名单限期与失信记录存续期一致。对于黑名单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有效期内不予开展新的信用评价工作,禁止企业参加物业项目招投标、承接新项目;同时针对该企业在管物业项目,原已承接的业务未开始实质性工作的一律停止经营,已开展工作的可视具体情况由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服务委托单位提交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清退该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建议,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服务委托单位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黑名单企业台帐,实时更新。每半年报送至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汇总后,通过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政务网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记分标准动态调整]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记分项目、加减分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违规惩戒] 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外地企业管理] 非本市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情况,由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每年定期向企业注册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一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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