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在社会监督中对企业信用服务机构有哪些要求?

来源: | 来源:xy0797 | 时间:2019-09-18 | 1256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江西省在社会监督中对企业信用服务机构有哪些要求?
    答:江西省《关于开展行业信用产品开发应用的通知》明确在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的建立中,通过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评价,对“双公示”工作和联合奖惩情况进行评估,对区域政务诚信开展大数据监测预警等工作。
通知原文摘要:
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专项工程和创新示范活动中,通过借鉴国家发改委“政府推动 社会共建”新模式,以政府招标、合作共建、资源共享、补贴资助、资质认定、函询邀请等形式,优先选择具有实力的,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在专业监管下合法合规开展各类信用服务业务,为项目建设提供创新、专业、安全服务的保障。
原文链接: 2018年4月2日,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行业信用产品开发应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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