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可自主采集企业信用信息

来源:网易 | 来源:通讯员 刘凡 | 时间:2018-09-15 | 3971 次浏览 | 分享到:
(通讯员 刘凡)企业信用信息能否做到公开透明?失信企业是否会被记录在案。且看《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具体规定。

据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相关负责人介绍,虽然《条例》为企业征信业务的发展提供了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但本着鼓励企业信用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征信机构仍然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多个渠道采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对外提供时都不需要取得企业的同意。

从以上可以看出,《条例》对信息采集、对外提供的规定,个人和企业明显不同。按照规定,对于个人信用信息,征集机构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未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不得提供。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视为企业信息。虽然征信机构可多渠道采集企业信用信息,但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负责人提醒,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不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此外,《条例》规定,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企业到当地人民银行查询企业信用报告需要携带企业盖公章的介绍信以说明经办人身份及查询用途,同时携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时需填写查询申请表,当场可查询企业信用报告。企业到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应准备上述材料,前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综合服务大厅办理。

本文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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