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来源:赣州绿盾征信机构 | 来源:jxgz11315 | 时间:2018-09-16 | 6968 次浏览 | 分享到: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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