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4〕21号涉及征信机构论述|政策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是中国首个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规划》涉及征信机构论述如下:
来源:赣州绿盾征信机构 | 来源:国发〔2014〕21号 | 时间:2018-09-16 | 5251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是中国首个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规划》涉及征信机构论述如下:

加快推进政务信用信息整合。

各地区要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企业、个人和社会征信机构等查询政务信用信息提供便利。

加快征信系统建设。

征信机构开展征信业务,应建立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信用信息,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

各地区、各行业要支持征信机构建立征信系统。

对外提供专业化征信服务。

征信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风险防范、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依法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等多种领域中的应用。

依法推进政务信用信息系统与征信系统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

发挥市场激励机制的作用,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对已公开政务信用信息和非政务信用信息的整合,建立面向不同对象的征信服务产品体系,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和专业化的征信服务需求。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

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

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

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

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

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对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

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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