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流通领域信用建设要求

《国务院对流通领域信用建设要求》研究制定商贸流通领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制度,完善商贸流通企业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指标体系。推进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管理。
来源: | 来源:国发〔2014〕21号 | 时间:2018-09-16 | 4745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务院对流通领域信用建设要求(国发〔2014〕21号)

流通领域信用建设。研究制定商贸流通领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制度,完善商贸流通企业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指标体系。



推进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管理。

完善零售商与供应商信用合作模式。

强化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对市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增加企业失信成本,促进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

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全国商品流通追溯体系。

加强检验检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信用融资,发展商业保理,规范预付消费行为。

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促进个人信用消费。

推进对外经济贸易信用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借助电子口岸管理平台,建立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分类管理和联合监管制度。


以上摘自《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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