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税务和价格领域​信用建设要求

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各类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以及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
来源:赣州绿盾征信机构 | 来源:国发〔2014〕21号 | 时间:2018-09-16 | 4698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务院对税务和价格领域信用建设要求(国发〔2014〕21号)

税务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各类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以及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

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

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

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价格领域信用建设。

指导企业和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规范和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着力推行“明码实价”。

督促经营者加强内部价格管理,根据经营者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完善经营者价格诚信制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推动实施奖惩制度。

强化价格执法检查与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行为,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以上摘自《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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