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规范红黑名单信息的共享和发布?|政策

《怎么规范红黑名单信息的共享和发布》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来源: | 来源: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 | 时间:2018-10-11 | 4361 次浏览 | 分享到:

怎么规范红黑名单信息的共享和发布

(一)规范名单信息内容。

名单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二是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三是相关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二)共享名单信息。

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建立名单信息共享目录,严格按照目录归集共享相关信息。

认定部门(单位)应将认定的名单及相关信息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并自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动态管理。

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全国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数据库,供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共享使用。

(三)发布名单信息。

按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原则,由认定部门(单位)通过其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红黑名单。

涉及企业、社会组织、政府部门的名单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社会组织网、中国机构编制网等渠道发布。

名单信息的发布,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

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名单信息的发布时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

对依法不能公开的名单信息,可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收集各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红黑名单,经核实后与本单位履职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名单进行整合并向社会发布。

以上文章内容摘自《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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