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依规退出红黑名单的三大要点|政策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退出机制。“黑名单”的有效期、信用修复及退出方式,由相关认定部门(单位)结合相关主体违法失信情况确定“黑名单”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
来源: | 来源: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 | 时间:2018-10-11 | 3762 次浏览 | 分享到:

依法依规退出红黑名单的三大要点。

(一)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退出机制。

“黑名单”的有效期、信用修复及退出方式由相关认定部门(单位)结合相关主体违法失信情况确定。

“黑名单”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

一是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黑名单”中删除;

二是通过主动修复在“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前提前退出,提前退出需经认定部门(单位)同意;

三是待“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四是“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黑名单”主体退出名单后,应立即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误列入“黑名单”的除外),有效期由之前将其列入“黑名单”的部门(单位)确定。

(二)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退出机制。

“红名单”的有效期由相关认定部门(单位)结合相关主体诚实守信情况确定。

“红名单”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

一是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

二是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

三是待“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四是 “红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

(三)建立健全名单退出、奖惩解除和记录留存协同机制。

相关主体退出红黑名单后,认定部门(单位)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相关名单信息将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后台继续保存,信用服务机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保留其失信记录。

对于因主体认定有误而列入名单的,相关信息不予保存。

文章内容摘自《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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