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来源: |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 时间:2018-08-12 | 6017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税务和金融单位合作开发“税源贷”“税易贷”“税贷通”等银税互动守信激励产品,建设税银互动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贯彻执行国家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融资便利化、绿色通道等激励措施,有效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深化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激励中小企业和农村群体的信贷新产品。(责任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发改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江西银监局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六)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江西”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大力发掘、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文明办、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七)明确严重失信行为范畴。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人防)设施等行为。(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国税局、省通信管理局、省人防办、省政府金融办、省网信办、省知识产权局、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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