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或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停止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在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表彰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予以限制。(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等部门、单位,持续实施)
对严重失信及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取消其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资格,已获得上述荣誉的予以撤销。(责任单位:省文明办,持续实施)
(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省旅发委、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民航江西监管局、南昌铁路局等部门、单位,持续实施)
(十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鼓励省房地产协会、省建筑业协会、省医药商业协会、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律师协会率先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持续实施)
(十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用,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司法厅,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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