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

《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方案》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来源: |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时间:2018-08-12 | 531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为抓手,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二)主要目标。 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充分运用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运用大数据的方法和技术,不断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推动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构筑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

二、提升大数据市场主体服务水平

(三)创新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 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积极掌握市场主体的多样化需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主动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省发改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四)提高注册登记和行政审批效率。 根据国家部署,加快建立统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信用代码。 (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民政厅、省编办负责,按照国家部署分步骤实施) 加快全省网上并联审批系统建设,实现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即时电子监察,提升审批效率。 (省发改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加快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简化工作流程。 (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社厅、省统计局负责,持续实施)

(五)提升信息服务水平。 加快全省政务服务网建设,整合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完善服务功能板块,运用门户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提升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服务水平。 (省发改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持续实施) 打造省级融资信息和企业合作平台,为金融机构与企业对接、上下游企业合作提供信息服务。 (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2016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充分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江西”网站作用,为司法和行政机关、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 (省发改委负责,2016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六)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在财政资金资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七)提高统计监测和数据加工能力。 综合利用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运用大数据技术改进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政府出台政策措施前,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仿真模型,对服务(监管)对象、市场和社会反应进行预测,并就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处置预案;政策措施出台后,对有关实施效果开展定期评估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提高政府及其部门施政和服务的有效性。 (省统计局、省发改委负责,持续实施)

(八)鼓励和支持专业机构、行业组织运用大数据提升服务。 2016年底前,制定政策措施,支持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担保、保险等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运用大数据技术创新产品服务,改进服务品质和效率。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大力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创新。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应用。 (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省商务厅、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负责,2016年12月底前出台政策措施)

三、提升大数据监管市场能力

(九)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机制,规范企业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指标体系,全面、客观地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 (省工商局负责,持续实施) 创新市场经营交易行为监管模式,2016年底前,各有关部门要在企业监管、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汇总整合履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数据信息,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开展关联分析,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实现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的有效监管。 (省工商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十)建立企业信用承诺制度。 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2016年底前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信用承诺书的示范样本,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通过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江西”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逐步推开试点,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一)加快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推动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按要求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2017年底前,建成各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形成全省互联互通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实现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互联互通。 (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2016年启动市级平台建设,协调推动行业系统建设,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2016年底前,各地、各部门积极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80号),以国家部委出台的相关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为突破口,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省发改委、省法院、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证监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十三)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 在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监督管理,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方便监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查询。 (省商务厅、省网信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信委负责,持续实施)

(十四)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监管。 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平台监管制度建设,明确电子商务平台责任。加强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推行网络经营者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和交易信用评价制度,加强网上支付安全保障,严厉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健全权益保护和争议调处机制,加强电子商务网站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建立电子商务网站信用档案,统一归集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探索电子商务交易信用评价体系,指导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推进电子商务信用环境建设。 (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工信委、省网信办负责,持续实施)

四、推动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十五)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府数据公开意识,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江西”网站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 (省发改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十六)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进一步完善全省电子政务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畅通政府信息横向和纵向的共享渠道,推进跨地区、跨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 (省发改委负责,持续实施) 各地、各部门已建、在建信息系统要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对已建的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应在显著位置提供“信用江西”网站链接(www.creditjx.gov.cn)。对申请立项新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的,一概不予审批;对在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不能与其他部门互联共享信息的,一概不得通过验收;凡不支持地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向地方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的部门信息系统,一概不予审批或验收。 (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网信办会同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十七)有序推进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加快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依法公示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企业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全面对接和信息共享。 (省工商局负责,2016年12月底前实现对接共享) 。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引导各类社会机构整合和开放数据,构建政府和社会互动的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形成政府信息与社会信息交互融合的大数据资源。 (省工信委、省工商局、省发改委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提升大数据服务政务工作能力

(十八)加强和规范政府数据的采集。 加快完善全省电子政务网络,提高政务信息化水平。 (省发改委、省工信委负责,持续实施) 加快建立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库,建立覆盖公共安全、食品监管、医药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共文化、市场监管以及应急管理等专项数据库。 (省发改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按照国家部署分步骤实施) 建立健全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明确信息采集责任。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要依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和采集相关信息,妥善保存、及时更新。 (省工信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出台制度并实施) 加强对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形成信用档案,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列入“黑名单”,并通过“信用江西”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公开曝光。 (省工商局、省发改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持续实施)

(十九)加强社会数据的采集。 建立健全社会数据采集制度,具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应准确采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支持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中的信用信息,支持互联网企业、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依法采集相关信息。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自愿公开更多的生产经营数据、销售物流数据。 (省工商局、省工信委、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持续实施)

(二十)加强政府信息标准化建设和资源管理。 制定政府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指导各地、各部门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逐步建立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交换体系。 (省发改委、省工信委负责,2017年6月底前出台目录编制指南)。 加强政府信息标准化建设和分类管理,严格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推进政府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合理设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全面推行政府信息电子化、系统化管理。 (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网信办负责,持续实施) 在战略规划、管理方式、技术手段、保障措施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增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能力,充分挖掘政府信息资源价值。推动省级政务信息数据集中,通过云计算技术实现大数据对政务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统筹推进政府信息资源的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 (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网信办负责,持续实施)

(二十一)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大数据资源和技术服务。 按照规范、安全、经济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信息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的机制,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和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省工信委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充分发挥市场机构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信息资源整合开发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依法提供等方式,加强政府与企业合作,为政府科学决策、依法监管和高效服务提供支撑保障。 (省工信委、省网信办负责,持续实施)

六、培育发展社会化征信服务

(二十二)推动征信机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支持征信机构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深入合作,依法开展征信业务,建立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在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建立起全面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发改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十三)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 鼓励发展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培育和引进信用服务机构,鼓励社会机构参与信用服务行业,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务。积极推进信贷市场评级、债券市场评级及其他评级业务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信用服务产品体系。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进一步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市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七、建立健全政府运用大数据保障体系

(二十四)落实和完善支持政策。 落实和完善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财税、金融、产业、人才等政策,推动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 (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政府金融办、省人社厅负责,持续实施) 健全协同创新体系,鼓励相关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快突破大数据关键共性技术,支持高性能计算机、存储设备、网络设备、智能终端和大型通用数据库软件等产品创新。 (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发改委负责,持续实施) 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大数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大数据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各领域大数据创新应用,提升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科学决策水平,培育新的增长点。 (省发改委、省工信委负责,持续实施)

(二十五)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落实国家规范电子政务、信息安全以及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制度。 (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工信委、省网信办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制定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管理办法和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建立完善地方大数据标准体系,开展政府信息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研制。引导建立企业间信息共享交换的标准规范,促进企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省工信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发改委、省网信办、省统计局负责,持续实施)

(二十六)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 落实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等制度,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数据的防护管理,加强对大数据相关技术、设备、平台、服务提供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性评测等管理。加大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切实保护国家信息安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数据安全。 (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网信办、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负责,按照国家部署分步骤实施)

(二十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省属高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企业重点培养跨界复合型、应用创新型大数据专业人才,完善大数据技术、管理和服务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政府工作人员培训,增强运用大数据能力。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负责,持续实施)

(二十八)强化工作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大数据运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具体方案或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大数据运用落实工作,不断提高服务和监管能力。省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省发改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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