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开展行业信用产品开发应用的通知

《江西省关于开展行业信用产品开发应用的通知》是为进一步推进信用信息的应用,加大部门联合奖惩力度,由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于2018年4月2日印发。
来源: | 来源:省发改委办公室 | 时间:2018-08-12 | 8517 次浏览 | 分享到:

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行业信用产品开发应用的通知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9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赣府发〔2014〕4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6〕101号)、《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系列联合惩戒备忘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信用信息的应用,加大部门联合奖惩力度,现就信用产品开发和应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信用产品开发工作

信用产品开发和应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发挥信用在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基础性作用的重要途径。通过开发信用产品,改善“信用供给”,满足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多样化和多层次的需求,发挥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作用,可以有效促进信用信息的广泛应用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产品开发工作,安排信用产品开发工作专项经费。

二、鼓励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信用产品开发

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专项工程和创新示范活动中,通过借鉴国家发改委“政府推动 社会共建”新模式,以政府招标、合作共建、资源共享、补贴资助、资质认定、函询邀请等形式,优先选择具有实力的,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在专业监管下合法合规开展各类信用服务业务,为项目建设提供创新、专业、安全服务的保障。

(一)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中,通过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建立行业信用记录,开展行业准入备案和资质监管,基于行业信用评价向社会提供最基本的信用信息服务、行业信用状况监测报告等。

(二)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升级改造和运营服务中,通过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交换,面向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和查询、信用信息数据应用服务等,提供专业信用设计、建设、技术升级、产品创新和运营服务。

(三)在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实施中,通过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完善信用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机制,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进行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

(四)在开展公共信用服务中,通过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以“信用+”的理念开发推广“信用+惠市”、“信用+惠商”、“信用+惠企”、“信用+惠民”等公共信用产品,让信用服务遍及生产生活,让社会共享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带来的信用红利。

(五)在开展信用体系创新研究中,通过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促进信用服务政策、标准、技术、服务、行业、市场的创新发展。

(六)在信用建设创新示范活动中,通过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各类地方信用建设综合示范,与港澳台地区及周边省份开展信用合作工程,在重点领域和行业开展信用信息应用示范工程。

(七)在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等政务诚信建设领域,通过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为各领域的诚信建设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

(八)在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的建立中,通过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评价,对“双公示”工作和联合奖惩情况进行评估,对区域政务诚信开展大数据监测预警等工作。

(九)在各专项信用服务建设工程实施中,通过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服务建设,为中小微企业便利融资和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夯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

(十)在国家级文明示范区、自主创新示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建设中,通过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重要的内容纳入其中,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市场经济和社会治理发展中的基础作用。

(十一)在落实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新金融等机构的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中,通过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区域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防范地方金融体系出现系统性风险。

三、推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法依规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具有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重点在下列行政管理事项中,将相关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一)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将信用服务机构对招投标企业的信用记录,作为在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资格预审、评标、定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在政府采购中,将信用服务机构对采购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作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时的重要审查依据。对于信用记录显示信誉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评审环节优先给予扶持。

(三)在用招投标方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将信用服务机构对参与的投标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作为其开发能力和资质评判的参考依据。

(四)在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将信用服务机构对受让人的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作为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过程中对受让人资格审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在创新市场经营交易行为监管中,将信用服务机构对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纳入对企业监管、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市场中介组织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服务项目,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审查或参考依据。

(六)在财政专项资金补助补贴审核中,将信用服务机构对申报人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审核各项资金扶持的申报主体资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在落实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减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等税收优惠政策时,将信用服务机构对被审查企业的信用评价作为评判的参考依据,优先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发展。

(八)在对各类企业的评优、评级和周期性审验中,将信用服务机构对申请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企业各类荣誉称号、纳税、信誉、商标等内容的等级评定和周期性审验的重要参考依据。

(九)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等社会法人、个人的资质许可的审核或认定业务时,将信用服务机构对其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衡量其管理能力和信誉水平的参考依据。

(十)在保障性住房分配、积分入户等政府公共资源分配中,将信用服务机构对当事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作为必要的审查依据。

(十一)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考、聘用、考核、任用等管理工作中,用人机关将信用服务机构对当事人的个人信用状况作为资格审查、考核、任用的参考依据。

(十二)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对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机制,将事业单位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事业单位综合监管的参考依据。

四、协同开展信用产品开发和应用工作

(一)积极开展部门合作。各部门在信用产品开发应用中要积极与其他部门开展合作,形成合力,发挥信用联合奖惩的作用。

(二)全面实现信用产品共享。结合部门行业信用数据及第三方机构数据进行分类总结,针对各类信用主体研究适用的信用产品模型,形成评价结果,推送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最大限度地实现部门共享。

(三)统筹推动信用产品开发。各地各部门遇到重大问题及取得重大成效时,积极与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在数据共享开放、模型建立等方面予以支持。同时,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也将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对我省部分重点领域开展信用分析和监测,并将工作成果与各部门共享。

2018年3月30日

抄送: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2018年4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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