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7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赣州市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共8章24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由赣州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探索建立全市医疗保障信用体系,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推动实现医疗保障领域信用监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基金监管“两试点一示范”工作的通知》以及探索医疗保障信用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信用,是指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经办机构、医药服务供应企业及其他参与医疗保障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医疗保障信用主体(以下简称“医保信用主体”)遵守医疗保障相关法律和规定、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提供服务和就医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第三条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坚持自觉自愿、依法监督、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医保信用主体的信用承诺、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异议与修复、信用分类监管等。
第二章信用承诺
第五条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主体信用承诺制度,为信用分类监管提供依据和基础。
第六条信用承诺的内容包括: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遵守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规章制度;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信用信息;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自愿接受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以及其他依照相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条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等。
(一)医保信用主体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成立日期、地址、经营范围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身份证件类型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居民、外籍人士有效证件号码)、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户籍地址、实际居住地址、学历、工作单位、婚姻状况、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医保信用主体履行协议约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等信息。
(四)行政执法单位对医保信用主体履职形成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及法定要求备案内容等信息。
(五)药店、医疗机构、医师、药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信用信息。
(六)对医保信用主体的满意度评价等信息。
(七)其他信用信息。
第八条信用信息通过以下途径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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