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替代。
来源: | 来源: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时间:2020-05-04 | 832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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