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民航发(2017)136号

《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民航发〔2017〕136 号,将于2018年1月1日起试行,其中关于一般失信行为信息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来源: | 来源:民航发〔2017〕136 号 | 时间:2020-06-01 | 3601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民航发〔2017〕136 号

《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试行,其中关于一般失信行为信息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11月14日,中国民航局正式印发《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未来将设立全国统一的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而失信组织和个人的记录将被同步至相关信用系统。

一、黑名单认定标准

《管理办法》明确,违法失信信息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简称灰名单信息和黑名单信息。其中,认定以下15种行为系严重失信行为,即黑名单信息。

一是依据《中国民航安全管理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被列入“安全管理失信单位黑名单”或“安全管理失信人员黑名单”的;

二是因违规运输危险品造成危险品运输事故征候,并且拒绝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的;

三是因未履行民航局安保工作要求,导致发生劫机、炸机以及其他严重非法干扰事件,或者发生暴力恐怖事件,或者发生机场控制区非法入侵,并接触航空器的安保责任事件的;

四是因人为因素发生特别严重安全检查事件的;

五是存在无照经营行为的;

六是在民航专业工程、设备招投标中围标串标的;

七是存在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运输价格行为规则》等属于情节严重的;

八是拖欠民航发展基金,性质严重的;

九是因运输服务工作处置不当,严重侵犯消费者利益,并引发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责任单位拒绝采取补救措施挽回影响,或者拒绝采取措施改进服务的;

十是被民航行政机关处以3万元(含)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处以吊销行政许可处罚的、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或者处以撤销行政许可的;

十一是民航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或者逃避执行的;

十二是在申请行政许可或者接受民航行政机关检查、调查、评估等工作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虚假证言证词的;

十三是一年内已发生两次以上相同类型的一般失信行为的;

十四是被民航局专业领域信用评价体系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十五是在从事民用航空活动过程中,存在其他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黑名单惩戒措施

对记入灰名单信息的相对人视情况从严管理。对记入黑名单信息的相对人,则加大检查频次,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运用多种手段采取惩戒措施,包括:在民航局官网公布黑名单中相对人信息,并同步归集至“信用中国”“信用交通”等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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