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民航发(2017)136号

《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民航发〔2017〕136 号,将于2018年1月1日起试行,其中关于一般失信行为信息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来源: | 来源:民航发〔2017〕136 号 | 时间:2020-06-01 | 3675 次浏览 | 分享到:

信用惩戒方式包括行政性约束、市场性约束、行业性约束和社会性约束四种:行政性约束由行政机关实施,在资源分配、许可审批、评优评先、检查处罚等多方面对相关主体进行限制;行业内由各级民航行政机关实施;市场性约束由市场主体实施,鼓励其对相关主体采取风险性定价、停止提供增值服务等措施;行业性约束由行业协会实施,由其对相关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会员权利直至勒令退会等措施;社会性约束主要是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

三、失信记录保留期限

《管理办法》高度重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全面告知,在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前后均书面告知相对人;

二是允许异议,相对人有权对信用记录提出异议,确有错误的,将及时更正,造成损害的,将依法给予赔偿;

三是开展监督,信用管理工作接受全社会监督。

此外,信用记录以期满移除为常态,以审核移除为补充。灰名单信息采用期满移除方式,自记入信用记录之日起一年后自动失效。

黑名单信息则实行审核移除方式:

一是相对人在信用记录有效期内未发生新的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原信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原信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移除。信用记录有效期为一年,但因“被民航行政机关处以3万元(含)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处以吊销行政许可处罚的、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或者处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原因记入信用记录的,信用记录有效期为三年;

二是相对人实施信用修复行为后,可以向信用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经信用管理部门确认同意后移除,不受有效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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