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7〕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第15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12月7日
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2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有效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守信行为,推动形成褒奖诚信的社会氛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三)3年内未受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四)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现新发职业病病例。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
(六)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第三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可通过申报有关资料,直接延期一个许可周期。
(三)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四)优先参与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五)建立联合激励对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加以宣传推广。
(六)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还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有规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向所在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送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于每月1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汇总各地区报送的信息,分送各业务司局审核把关。审核通过的,在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报公示,公示期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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