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 来源:财资〔2017〕86号 | 时间:2020-07-14 | 4720 次浏览 | 分享到:
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7〕86号,财政部,民政部2017年12月29日发布,共五章三十三条,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协会商会)资产管理,维护各类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协会商会健康发展,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协会商会各类资产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协会商会资产是指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的国有资产、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和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协会商会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相结合;

(二)坚持全链条管理与重点环节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资产监管与其他综合监管相结合;

(四)坚持资产信息主动公开与强制公开相结合。

第五条  协会商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完善资产管理体制,明晰管理职责;

(二)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三)规范资产管理流程。

第六条  协会商会对其管理和使用的各类资产承担主体责任。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资产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厉行节约,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合规使用和处置资产,主动接受监督。

第七条  协会商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私分、挪用和违规处置。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管协会商会资产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资产报告制度等;民政部门负责统一的信息平台建设,构建协会商会资产信息披露渠道,会同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协会商会资产监管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协会商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制度,在章程中明确经费来源、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对外投资等重要事项的工作程序,以及终止时剩余资产的处置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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