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 来源:财资〔2017〕86号 | 时间:2020-07-14 | 483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八条  协会商会应当加大资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协会商会网站、民政部门统一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资产管理办法、资产报告等信息,主动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年度工作报告时,应当将资产管理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接受内部质询和监督。

第三十条  协会商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存在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协会商会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协会商会资产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协会商会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按规定程序认定的承担特殊职能的协会商会,暂按现行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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