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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2018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全文

来源: | 来源:主席令第23号 | 时间:2020-07-23 | 186331 次浏览 | 分享到:

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修订)全文

(法律修订,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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