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全文

来源: | 来源:国务院令第666号 | 时间:2020-09-06 | 716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10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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