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来源: | 来源:政策解读 | 时间:2020-09-13 | 437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国务院令第564号,发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2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3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4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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