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里,禁止在哪些地方点燃烟花爆竹,根据国务院第121次常常务会议通过发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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