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温州商会章程

来源:赣州市温州商会 | 来源:哲熙 | 时间:2019-02-06 | 154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赣州市温州商会,英文译名:We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Ganzhou,英文缩写:WCCG
第二条本会性质:由在赣州市境内从事经济、社会事业的浙江省温州籍人士及热心商会事业的人员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大力承传温商精神,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加强乡情和信息交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努力促进会员企业的健康发展和会员人士的健康成长,为“赣温”两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赣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赣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设在赣州市章贡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义利兼顾,回报社会,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二)引导会员传承温商精神,创新创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规范经营、照章纳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三)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诉求和建议,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四)为会员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经济信息、投资融资等方面咨询,开展各类专业知识教育培训,帮助会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五)加强会员之间联系,积极开展增进乡情、陶冶情操的联谊活动,指导协调联合投资,抱团发展,积极整合、聚集温商资源,促进赣温两地的交流合作和发展。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工作特色,提高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的能力,不断增强凝聚力。
(七)承担温州市政府驻赣州联络处的职能,承担“赣温”两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由在赣州投资兴业的温州籍人士及为赣州、温州两地经济发展献计出力的各方面人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热心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秘书处审核实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活动。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优惠待遇。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参加本会组织活动并为活动开展提供便利。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
(六)维护本会声誉,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意见。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须知:
(一)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退会后予以除名,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三年内不得再加入本会。
第四章组织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本会设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为本会的最高领导机关;设会长一名;设荣(名)誉会长、顾问、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若干名;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名。
第十五条本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需有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任务。
(三)选举任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五、六的理事会职权和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办公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会长办公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临时召集。必要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在赣州市温州籍人士中有较大影响,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热心商会事业,有较好的奉献精神。
(四)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理事会议决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和领导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五)处理其他重要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代表本会协调解决各种事宜。
(四)办理吸收、清退会员手续。
(五)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和聘用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
(六)管理和经营本会资产。
(七)承办会长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3名,其人选条件与理事以上职务人员相同,但不得兼任本会财务职责。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有权组织对本会的财务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二)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室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会主要经费来源有: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会费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并制订会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擅自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理事会、会员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若要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二0一八年一月十六日赣州市温州商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赣州市温州商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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