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九州商会章程

来源:商会 | 来源:赣州市九州商会 | 时间:2019-02-07 | 2805 次浏览 | 分享到:

赣州市九州商会章程

(提交2013年1月27日赣州市九州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赣州市九州商会

英文:GanZhou City jiu 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会昌籍在赣州中心城区从事工商业的人士自愿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为规范,以乡情为纽带,团结、引导会员遵守党和国家政策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勤劳、睿智、诚信、团结、互助、合作、进取”的会昌人文精神,加强会员间以及会员与外埠工商业人士的交流与合作,有效整合各种资源,促进会员事业共同发展。切实维护会员合法利益,提高会员企业知名度和公信力,为实现赣州、会昌两地经济社会科学和谐发展做出新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为赣州市工商联团体会员,接受主管单位赣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赣州市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章贡区健康路67号,联系电话:0797-8224953  传真:0797-822495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引导、教育会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

(二)组织会员举办各种形式的交流会,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及法律法规咨询等服务。

(三)协调会员间以及会员与外埠的关系,调解矛盾纠纷,为会员排忧解难;为会员对外交往与合作牵线搭桥;

(四)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与沟通,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通过资金联合、互助、参股等形式,寻找投资赢利的项目,实现企业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六)开展交友联谊和各项健康有益活动,建设企业文化,塑造企业良好形象;

(七)开展为家乡建设献计出力活动,支持家乡事业发展;

(八)创办会刊,宣传国家和地方大政方针与政策,报道会员企业的重要活动与经验,表彰先进,树立榜样。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承认本会章程,自愿交纳会费的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及周边地区经商办企业的会昌籍人士(含在会昌工作、生活过的相关人士),热心本会事业的有关人员均可成为本会企业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拥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自愿交纳会费。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表达入会意愿,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交纳会费;

(三)理事会(或筹委会)通过;

(四)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权;

(三)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

(二)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参加本会活动;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自觉维护本会声誉和权益;

(六)积极反映情况,提供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退会规定

(一)要求退会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

(二)在届内因违法犯罪受到法律制裁的,本会可以给其除名;

(三)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

(一)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二)会员大会职权是:

1、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

3、审议理事会、会费监督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4、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5、决定商会重大事项和商会终止事项。

(三)本商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决定,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

(四)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全体会员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按照本会章程履行职责,领导本会日常工作。

(二)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理事组成。

(三)理事会职权:

1、筹备并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3、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4、决定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

5、决定秘书长及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7、决定会员的吸收、处分或除名;

8、决定本会工作机构、实体机构设置,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9、制定本会各项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四)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有重大事项可临时决定召开。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集,因特殊原因会长无法到会时,可委托一名常务副会长主持和召集。

(五)理事会会议经由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有到会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

(一)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荣誉会长参加,必要时可邀请部分名誉会长、顾问参加。会长办公会每年至少四次,也可临时召开,决定事项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强的政治意识;

2、有较强的经济实力、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社会公信力;

3、热心商会工作,公道正派,有较高威望;

4、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三)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会长连任不能超过二届。

(四)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本会全面工作;

2、主持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会议;

3、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4、组织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5、组织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6、代表本会签署各类重要文件;

7、对本会日常管理负责,有权授予班子成员临时主持工作;

8、对本会财务有监督审批权。

(五)常务副会长对会长负责,协助会长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受会长委托可行使其职权。副会长根据分工负责开展工作。

(六)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指导和帮助。

(七)本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后聘任。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主持并领导秘书处工作。秘书处为理事会办事机构,其职责是:

l、提出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3、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4、管理与经营本会资产;

5、协调内设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6、负责本会会刊编印工作;

7、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民间组织登记机关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会费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 本会设立会费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费监督管理委员由三人组成,主任和成员由理事会通过产生。

(二)会费监督管理委员会职权

1、代表会员大会对本会会费、赠款以及投资收益、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2、有权查询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3、发现会费及各款项使用不当时,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并要求予以纠正;

4、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监督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的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会员和社会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的商会实体或服务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会员的资助纳入专项管理。资助人有权查询其资助款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聘请具有职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本会会费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内部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费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赣州市工商联和登记管理机关赣州市民政局组织的离任审计,并向全体会员通报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业务主管部门赣州市工商联和登记管理机关赣州市民政局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保险以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市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动议:

(一)完成了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继续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工商联和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以及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3年1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市工商联及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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