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领域联合惩戒29项措施-国家政策

来源: | 来源:政策学习 | 时间:2021-01-24 | 4704 次浏览 | 分享到:

文化市场领域联合惩戒措施包括文化和旅游部采取的惩戒措施6项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23,29文化市场领域联合惩戒措施

201812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文化和旅游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文明办、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其中,文化市场领域联合惩戒措施如下:

(一)文化和旅游部采取的惩戒措施

1. 在申请行政审批项目方面从严审核。

2. 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等方面实施限制或者禁止措施。

3. 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4. 依法依规对再次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从重处罚。

5. 禁止参与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动漫奖以及其他奖项的评选。

6. 限制参与或者享受文化和旅游部支持的政策试点、示范项目以及资金扶持等优惠措施。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 禁止参与“五个一工程”、道德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全国工人先锋号等荣誉称号或者奖项的评选。(实施部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

2. 限制担任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实施部门:市场监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

3. 将失信信息作为投资入股商业银行以及银行授信决策和信贷管理的重要参考。(实施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4. 将失信信息作为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实施部门:证监会)

5. 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参考;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公司债券核准或备案的参考。(实施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人民银行)

6. 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失信责任主体予以重点关注。(实施部门:证监会)

7. 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实施部门:证监会)

8. 将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实施部门:证监会)

9. 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实施部门:证监会)

10. 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实施部门: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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