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

来源: | 来源:政策学习 | 时间:2020-11-19 | 3684 次浏览 | 分享到:
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提出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
国务院办公厅明确稳定非主产区粮食种植面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提出稳定非主产区粮食种植面积。

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提出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

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

各地区要把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实到地块,引导种植目标作物,保障粮食种植面积。

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少的进行补划,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及时补划。

引导作物一年两熟以上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至少生产一季粮食,种植非粮作物的要在一季后能够恢复粮食生产。

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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