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支持。
25.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二)在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评先表彰等工作中,对惩戒对象予以限制和约束
26.将惩戒对象失信行为作为考核、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27.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优评先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三)其他惩戒措施
28.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
29.推动各保险机构将惩戒对象的失信记录作为厘定保险费率的参考。
30.负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惩戒对象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31.作为选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参考。
(四)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日常行政监管监察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行政管理部门针对惩戒对象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
32.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
33.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4.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35.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评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降级处理;
36.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37.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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