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来源:信用政策 | 来源:法〔2016〕285号 | 时间:2019-02-22 | 3105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法〔2016〕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地区民航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的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实施联合惩戒的重要性 
诚实信用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建立健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有效运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动招标投标活动规范、高效、透明。 
二、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下列人员: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 
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内容及方式 
(一)查询内容 
失信被执行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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