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期货从业人员发出违法违规指令的,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予以抵制,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应当对期货从业人员的报告行为保密。 机构的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对期货从业人员的上述报告行为打击报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中国证监会指导和监督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协会应当建立期货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公示并且及时更新从业资格注册、诚信记录等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需要协会提供期货从业人员信息和资料的,协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供。
第二十二条
协会应当组织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提高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后续职业培训,其所在机构应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三条
协会应当对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期货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以及协会自律规则的,协会应当进行调查、给予纪律惩戒。 期货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需要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的,协会应当及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协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纪律惩戒及申诉机构,制订相关制度和工作规程,按照规定程序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并保障当事人享有申诉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
协会应当自对期货从业人员作出纪律惩戒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在协会网站公示。
第二十七条
期货从业人员受到机构处分,或者从事的期货业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协会应当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期货从业人员管理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
期货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的具体办法,包括从业资格考试、从业资格注册和公示、执业行为准则、后续职业培训、执业检查、纪律惩戒和申诉等,由协会制订,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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