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从业资格,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 (一)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 (二)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配合义务; (四)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八十一条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因被迫执行违法违规指令而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了报告义务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协会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月23日发布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证监发[2002]6号)同时废止。
670
33天前
1008
39天前
1029
44天前
1490
45天前
6935
45天前
1444
48天前
1933
49天前
18957
50天前
15182
50天前
763
50天前
979
54天前
1413
55天前
1125
55天前
1408
60天前
1216
61天前
2681
96天前
63529
137天前
28327
153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