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体系建设-社会共同治理格局|政策

国务院文件要求,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社会共同治理格局。
来源:赣州征信专员杜美玲 | 来源:哲熙 | 时间:2019-02-24 | 2587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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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均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扬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这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一个重要文件,是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文件明确提出,要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社会共同治理格局。
    相关链接《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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