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是为了满足家庭服务消费需求,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制定
来源:信用政策 | 来源: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 时间:2019-02-26 | 331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家庭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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