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服务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的四种情形|政策

来源:信用政策 | 来源:xy0797 | 时间:2019-02-26 | 3103 次浏览 | 分享到:
    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政策学习,家庭服务-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服务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一)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的;
  (二)对家庭服务员有虐待或严重损害人格尊严行为的;
  (三)要求家庭服务员从事可能对其人身造成损害行为的;
  (四)要求家庭服务员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这是商务部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之一为了满足家庭服务消费需求,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商务部2013年2月1日颁布施行《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信息《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赣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会长张继斌》《赣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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