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疾控能力建设 各级疾控机构应当具备疟疾病原学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病例随访、媒介调查与控制、疫点调查与处置、传播风险评估、疫情应急响应等能力。国家级和省级疾控机构应当同时具备开展疟原虫虫种和媒介按蚊种群鉴别能力。
国家级和有条件的省级疾控机构应当具备开展疟原虫对抗疟药敏感性监测、媒介对杀虫剂抗性监测的能力。
第八条 海关能力建设 海关卫生检疫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疟疾免疫学快速检测、疟疾血涂片检测等实验室诊断能力,直属海关卫生检疫技术机构还应当具备疟原虫核酸检测能力。
第九条 实验室诊断能力建设 各级疾控机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和传染病专科医院、原疟疾流行省边境县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疟疾免疫学快速检测、疟疾血涂片检测等实验室诊断能力。
省级和省辖市级疾控机构、重症疟疾治疗定点医院还应当具备疟原虫核酸检测能力。
第十条 诊断参比实验室能力建设 国家级疟疾诊断参比实验室负责全国疟疾诊断参比实验室网络建设和技术指导,开展诊断结果复核确认、盲样考核、镜检能力评估等工作。
省级疾控机构应当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建立疟疾诊断参比实验室,负责辖区内疾控机构、医疗机构、海关卫生检疫技术机构等疟疾实验室的诊断结果复核和质量管理,开展技术指导与业务培训。
海关卫生检疫技术机构可根据需要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建设疟疾检测重点实验室。有条件的,可建立疟疾诊断参比实验室,负责辖区内海关卫生检疫技术机构疟疾实验室的复核和管理。
第十一条 媒介调查与监测 有疟疾再传播风险省份和国境口岸,每年开展当地主要传疟媒介密度调查。有条件的省份,每3年开展一次当地主要传疟媒介对杀虫剂抗性监测。
有疟疾再传播风险县和潜在再传播风险县,每3年至少开展1次传疟媒介种群调查。
第十二条 能力培养和考核 各级综合性医院和传染病专科医院应当每年组织急诊科、感染科、儿科以及血液科、神经内科、肾内科等科室医护人员和检验科医技人员,培训疟疾诊治知识并考核。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乡镇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民营诊所医务人员,培训疟疾防治基本知识。
各级疾控机构应当每年组织疟疾防治和实验室检测培训,巩固提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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