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 来源:交通部网站 | 时间:2021-01-09 | 5319 次浏览 | 分享到:

AAABCD表示,不再对同一等级进行细分。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解释如下:

AA: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好,招投标行为规范,严格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全部得到落实。

A: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好,招投标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基本得到落实。

B:考核期内企业信用一般,招投标行为基本规范,履行合同承诺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基本得到保证。

C: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差,招投标行为不规范,履行合同承诺情况较差,工程进度滞后,或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D: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差,招投标中有违法行为,不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和安全无法得到保证。同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列入信用D级,全国通报。

1) 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2) 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3) 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4) 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的;

5) 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6) 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7) 其他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内的;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参照从业单位划分,但考虑到目前基础条件和考核标准尚不成熟,可以个人信用档案形式记录不良信用行为、良好信用行为,以掌握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从业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在信用档案中永久保存。

3.评价标准。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上述信用等级划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量化、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信用评价,保证评价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随着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逐步完善,交通部将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评价标准。

各地应客观、公正对待新进入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不得以没有本地信用记录为由设置市场准入限制和地方保护。若该从业单位在其他省份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信用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性质不严重,可按B级对待,若不良信用性质严重,可参照本辖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按B级以下对待。

信用等级为C及以上的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D级。

1)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伪造材料的;

相关信息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