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将承包的工程违规分包的;
3)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
4)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交通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4.评价周期。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和履约考核原则上每年评定1-2次。若从业单位受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应立即对其信用进行重新评级并公布,强化信用行为的动态管理。
(三)建立信用信息平台。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平台按部、省二级建立,各有侧重,互联互通。部负责建立“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发布相关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同时,研究制订统一的信用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信息格式、信用报告文本和征信数据库建设规范等,为实现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创造条件。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平台建设要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平台要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建立链接。同时,要逐步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招投标信息的发布,投标单位基本信息的获取,逐步实现网上招标,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平台的作用。
网上公开的信息应注意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必需的资料,如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主要业绩和经营状况、施工能力、主要人员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从业单位不得以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提供。
(四)信用奖惩机制。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平台,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动态管理。对长期评定为AA、A级的守法诚信单位要给予宣传和表彰,可在招投标、履约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通过各种奖励措施,逐步建立对诚信单位的长效激励机制,使之真正获得诚信效益;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从业单位,要依法查处、重点监管,并按有关规定降低信用等级。
三、加快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既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又是一项当前亟待加强的重要工作,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等必需的工作经费,明确具体的职能部门和工作职责,做到科学筹划,精心组织,推动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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