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发〔2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网信办、教育厅(局)、公安厅(局)、商务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药监局,各直属海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针对医疗美容行业存在的乱象问题,2017-2018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联合部署开展了为期1年的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近期,监管中发现医疗美容乱象有所抬头,为进一步净化医疗美容市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要求,现就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自我管理主体责任
(一)规范医疗美容服务。医疗美容服务应当在依法设置医疗美容相关科目的医疗机构内,按照备案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由主诊医师或者在主诊医师指导下的执业医师负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美容机构和医务人员要落实自我管理主体责任,按要求认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整改,及时报告自查整改情况。要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放在首位,按照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
(二)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和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未取得注册批准的产品不得上市;未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不得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管理,依法生产、守法经营,不得将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给无合法资质的使用单位。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在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按照适应证合理使用,严格毒性药品和麻醉药品使用。
(三)规范医疗美容广告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美容机构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应当依据《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查后,按照审查核准的内容发布医疗广告,不得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广告,不得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二、积极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培育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相关协(学)会等行业组织发展壮大。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要加强与相关行业组织的沟通协作,强化信息通报与监管联动,将行业自律情况作为监管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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