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有效期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十四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来源: | 来源:国务院令第736号 | 时间:2021-02-06 | 14228 次浏览 | 分享到: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十四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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