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团社含义及旅游法相关组团社法律规定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肖福灵律师 | 时间:2025-04-28 | 5481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聚焦组团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 年修订版),明确组团社是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详细梳理旅游法对组团社在合同订立与解除、服务责任与风险应对、价格与服务规范、财务保障等方面的核心法律规定。剖析行业存在的低价竞争、委托接待风险等问题,提出加强合同约定、选择合格地接社等应对建议,旨在为组团社经营及行业规范提供参考。

一、组团社的法律定义与行业定位

1.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订版)第六十条及第五十八条,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其核心职能包括:

-设计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组织客源并协调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等资源

-对旅游服务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2.行业特征

-跨区域经营:通常位于客源地,与目的地地接社形成委托关系

-双重角色:既是旅游产品供应商,也是服务质量管控者

-利益关联:通过控制地接成本实现利润,但可能引发低价竞争(参考信息中提及的“负地接”问题)

二、旅游法对组团社的核心法律规定

(一)合同订立与解除

1.成团人数不足的处理(第六十三条)

-境内旅游提前7日、出境旅游提前30日通知解除合同

-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可转委托,否则需全额退款

-示例:某旅行社因未达成团人数取消行程,未提前30日通知出境游客,需退还全部费用并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2.旅游者解除合同(第六十五条)

-行程结束前解除,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余款

-必要费用:包括已发生的地接费用、交通预订费等

3.旅行社解除合同(第六十六条)

-法定解除情形:传染病、携带危险品、违法活动等

-解除后处理:扣除必要费用,损失由旅游者承担

(二)服务责任与风险应对

1.不可抗力处理(第六十七条)

-合同解除: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合同变更:增加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部分退还

-安全措施:费用由双方分担

-滞留安置:食宿费旅游者承担,返程费双方分担

2.地接社与履行辅助人责任(第七十一条)

-违约追偿:组团社先担责,再向地接社追偿

-人身损害:旅游者可选择组团社或地接社索赔

-例外:公共交通责任由经营者承担,旅行社协助索赔

(三)价格与服务规范

1.禁止低价竞争(第三十五条)

-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不得通过购物/自费项目获取回扣

-案例:某旅行社以“零团费”招徕游客,通过强制购物获利,被处罚款30万元并停业整顿(参考信息23)

2.广告真实性(第三十二条)

-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禁止虚假宣传

-处罚:罚款5000元至5万元,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

(四)财务保障

1.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第三十一条)

-用于:权益损害赔偿、紧急救助垫付

-金额:国内20万,出境140万

-管理:专户存储,银行担保或保险替代(参考信息26)

三、行业问题与法律应对

1.低价竞争与负地接

-法律规制: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八条明确禁止

-行业影响:导游返佣压力导致服务质量下降

-应对建议:

-加强合同约定:明确服务标准与价格构成

-推广保证金保险:减轻资金压力

2.委托接待风险

-法律要求:需书面委托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成本的费用

-风险控制:

-选择资质合格的地接社

-合同明确追偿条款

-建立服务质量监控机制

3.旅游者权益保护

-投诉处理:参考信息中“因利益起冲突”问题,建议:

-完善合同条款:明确争议解决方式

-建立先行赔付机制

-加强导游培训:提升服务合规性

四、法律条文优化建议

1.原文修正

-第一百一十一条:旅游法无此条款,组团社定义应引用第六十条或第五十八条

-条款整合:将分散的第六十三条各款合并为完整条文

2.补充内容

-导游服务费:第六十条第三款要求合同明确导游费用,禁止垫付

-保险义务:第六十一条提示旅游者投保意外险

五、参考信息与延伸阅读

1.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订)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

2.行业分析:

-组团社与地接社的博弈:利润最大化与服务质量的平衡

-导游服务费透明化趋势

本文于2021年首发,于2025年4月28日更新,以上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