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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来源:www.jjqyw.cn | 来源:法律法规学习 | 时间:2021-11-29 | 1297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相关信息:行政许可法 赣州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