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荣誉市民授予办法(全文)

《商丘市荣誉市民授予办法》是为规范商丘市荣誉市民授予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2023年11月22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商政〔2023〕25号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商政〔2023〕25号 | 发布时间: 2024-03-28 | 64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七)为我市制订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或信息,被纳入国家和省级重要规划、重大战略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推荐“商丘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作为主要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劳动纠纷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和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

(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企业近3年内有行政处罚记录的。

(七)其他不予推荐的情形。

第五条  成立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市工商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授予、撤销荣誉市民称号工作的协调、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受理各自领域内的推荐。

第七条  授予荣誉市民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经被推荐人本人同意,填写《商丘市荣誉市民推荐表》(一式四份),提出推荐意见,并附有关材料。

推荐对象属外国人士、华人、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侨务办公室申报;推荐对象属台湾同胞的,向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申报;推荐对象属市外其他人士的,向有关市级主管部门申报。

(二)初审。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民政局)根据初审意见和推荐材料进行综合平衡,提交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公示。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对初审意见和推荐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定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

(四)授予称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向被授予“商丘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授荣誉市民证书、徽章及象征性的金钥匙。

第八条  荣誉市民证书、徽章及象征性的金钥匙由市政府统一制作,文件和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九条  荣誉市民称号可终身享有,但不能承袭或转借他人使用,也不得从事与荣誉称号相违背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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