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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发现其商品或服务有缺陷处理规定|政策

来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来源:杜美玲 | 发布时间: 2019-03-13 | 4343 次浏览 | 分享到:

经营者发现其商品或服务有缺陷处理规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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